(2015)谢民调确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学军、门国停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军,门国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调确字第00029号申请人:王学军,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人:门国停,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学军、门国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王学军、门国停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王学军、门国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