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恢97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仙保,陈土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吴仙保,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土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仙保与被执行人陈土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陈土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猪款148967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吴仙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土汉的银行存款1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仙保,余款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也不知道被执行人陈土汉的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该案在短期内没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