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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郑良顺与昆山睿锋保洁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顺,昆山睿锋保洁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郑良顺。委托代理人沈丽、张怡(实习),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睿锋保洁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1045-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中木泾美墅123幢。原告郑良顺诉被告昆山睿锋保洁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郑良顺决定申报工伤,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