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甲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甲,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赵某某甲。委托代理人韩亚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原告赵某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亚军、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某乙。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多次产生家庭矛盾,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2月26日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再次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某辩称,婚生子赵某某乙尚且年幼,夫妻之间无原则性矛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赵某某甲、秦某某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子女抚养等事项引起夫妻矛盾,为此赵某某甲曾于2014年2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赵某某甲认为夫妻关系未���好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涉诉。庭审中,赵某某甲要求离婚,秦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夫妻矛盾是因生活琐事引起,双方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