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善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新荣与嘉善忠良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荣,嘉善忠良石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蒋新荣。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忠良石材厂。法定代表人:徐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荣与被告嘉善忠良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新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新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蒋新荣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