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和明与朱韩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和明,朱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陆和明。被执行人朱韩军。原告陆和明与被告朱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韩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和明未实现债权2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朱韩军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8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代理审判员 何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姜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