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洪利斌与刘兴彬、杨荣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利斌,刘兴彬,杨荣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洪利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刘兴彬,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荣芝,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利斌诉被告刘兴彬、杨荣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利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兴彬、杨荣芝的银行存款7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利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兴彬、杨荣芝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