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洪利斌与刘兴彬、杨荣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利斌,刘兴彬,杨荣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洪利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刘兴彬,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荣芝,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利斌诉被告刘兴彬、杨荣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利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兴彬、杨荣芝的银行存款7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利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兴彬、杨荣芝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