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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权某、陈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陈某,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某,农民,: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汉军寨村274号。2014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栖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农民,: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毛家村59号。2008年10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农民,:山东省平度市���阁街道崔召村14号。2014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4)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陈某、孙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陈某、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权某、陈某、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权某、陈某、孙某、蒲延杰(在逃),开车至栖霞市苏家店镇苏家庄村,路遇经过此处的蔡荣风,被告人权某等人以找神医看病、化解灾难为幌子骗取蔡荣风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元及黄金首饰一宗,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另查明,三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蔡荣风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权某、陈某、孙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陈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权某、陈某、孙某当庭认罪、悔罪,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能够积极缴纳罚金,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栾永欣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