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坚,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负责人:夏文,总经理。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黄振权、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华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因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5978.88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银利审 判 员 李海元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