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红银与吕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银,吕时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李红银,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员。被告:吕时江,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银诉被告吕时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银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银负担。审 判 长 许巧珍审 判 员 程明芳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