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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叶兆芬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兆芬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41号罪犯叶兆芬,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荣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兆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以(2008)渝��中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月11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4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凡、助理检察员吴高峰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万娟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叶兆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重庆市人���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叶兆芬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兆芬在服刑期间获4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兆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兆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