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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首泰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首泰贸易有限公司,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商初字第00016号原告东莞市首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培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言辉,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义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首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首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东莞市首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