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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受理通知书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任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