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受理通知书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任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