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密山市京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人民政府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兴凯湖企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密山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密山市京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黑龙江省兴凯湖企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街。法定代表人亓常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法定代表人周春雁,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密山市京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街。上诉人黑龙江省兴凯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兴凯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兴凯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兴凯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兴凯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玉富审判员  周立波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