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高建甫与姚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建甫,姚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甫。被执行人姚利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姚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126000元及执行费1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利平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城郊秦山街道官堂集镇的房产(产权证号:01××87)[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报字(2015)第55号资产评估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利平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城郊秦山街道官堂集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