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非诉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赵振宇城建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赵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非诉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磊,代区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洁,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龙洋,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振宇,男,1938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华(赵振宇之子),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志强(赵振宇之子),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下称浦口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赵振宇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召开了听证会。现浦口区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政府对赵振宇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洲审判员 沈永成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