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管云东与陆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管云东,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陆金勇,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云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款10110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011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呈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