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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梦杰与赵云深、朱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杰,赵云深,朱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李梦杰,无业。被告赵云深,无业。被告朱金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杰诉被告赵云深、朱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李梦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