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