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温凯睿与毕国贤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凯睿,毕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温凯睿,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国贤,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毕国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毕国贤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10号之三121商铺(产权证号:03000512**)。二、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毕国贤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大华二路10号之三203房(产权证号:03××50)。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属于轮候查封的,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志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