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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5)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17时45分,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海东路朔黄铁路桥东340M处时,与道路北侧灯杆相撞,造成白某受伤,乘车人韩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白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车辆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肇事致韩某某死亡,被告人白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因交通肇事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白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