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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珍敬与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湘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珍敬,广西忻城县湘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覃珍敬,女,现年53岁,原忻城县湘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忻城县。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湘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宏详。本院在执行覃珍敬申请执行广西忻城县湘桂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忻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忻劳人仲案字(2013)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591.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覃珍敬只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件款30000元,放弃剩余的案件款,被执行人已案和解协议交清案件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忻劳人仲案字(2013)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建武审判员  蓝锦翔审判员  盘日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