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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安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吉,张美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安执字第17号申请人曾祥吉,住宾县。被执行人张美微,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曾祥吉申请执行张美微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美微应当给付申请人曾祥吉0.18万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8)项和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08)宾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长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