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俊与雷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雷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刘俊,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个体,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雷松,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业,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雷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刘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