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勇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837号罪犯赵勇,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铜梁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成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受贿赃款10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3.5分;受贿款10万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缴纳罚金凭证、江油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