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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国珍与彭高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珍,彭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珍,女,生于1972年9月2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彭高良,男,生于1939年12月1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高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的存款予以扣划730.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