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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彭坚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彭坚上诉人彭坚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行立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彭坚所提起诉讼的被起诉人云南省总工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一审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纠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