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龙丽英诉被告王俊辉、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丽英,王俊辉,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龙丽英,女,满族,1958年8月16日生,现住双辽市。被告王俊辉,男,汉族,50岁,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周玲,女,汉族,46岁,干部,现住双辽市。原告龙丽英诉被告王俊辉、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对被告王俊辉、周玲私有房屋予以保全,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俊辉、周玲位于双辽市辽北街老干部局属楼房屋一所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字第3-0011**号。查封期间不准办理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孔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