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某、王某、朱某、张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朱某,张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3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无业,住濉溪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户籍地涡阳县,现住濉溪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无业,户籍地永城市,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3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朱某、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闵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徐敬武、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徐曼、被告人朱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因倪俊(另案处理)与徐某妻子冯某在濉溪县金帝花园小区门口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朱某、张某甲三人驾驶一辆拆除牌照的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准备去殴打倪俊。同时,倪俊纠集陈强、蔡晨(另案处理)等八人去殴打徐某。后双方约定在濉溪县曼哈顿大都会KTV门口见面。当晚23时许,徐某前往大都会门口,与倪俊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倪俊、陈强、蔡晨等人打成轻伤。期间,被告人王某驾驶载有朱某、张某甲的白色桑塔纳轿车两次冲撞打架现场,并将陈强撞伤。2014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取得对方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现场勘某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朱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辩称:王某是其联系的;其没有打架的目的;车是王某驾驶冲撞现场,目的是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伤害其。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开车冲向现场是为了救徐某,不想伤害其他人。徐某问带刀的事情是为了找对方打架。徐某的目的是想让其去帮着打架。徐某下车时让其驾驶车辆看情况,说“看对方到底多少人再说,别让他吃亏了”意思是对方人少就下去打架。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徐某问王某是否带刀。王某开车冲撞现场两次。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在倪俊聚众斗殴案件中受到重大伤害;王某开车冲撞现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倪俊等人率先动手殴打徐某;对方已对徐某进行赔偿;建议对徐某适用缓刑。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是应徐某邀请参与,并拒绝为徐某提供菜刀;王建开车并非直接冲向打架现场的人群,而是有弧度,被害人被车的左倒车镜擦倒;倪俊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因其妻冯某与倪俊(另案处理)在金帝花园小区门口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朱某、张某甲三人驾驶一辆由其事先拆除牌照的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准备去殴打倪俊。同时,倪俊纠集陈强、蔡晨(另案处理)等人去殴打徐某。后双方相约在濉溪县曼哈顿大都会KTV门口见面。当晚11时许,徐某前往大都会门口,与倪俊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倪俊、陈强、蔡晨等人打伤。期间,被告人王某驾驶载有朱某、张某甲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冲撞打架现场,并将陈强撞伤。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王某、朱某于2014年11月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王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2日,蔡晨及陈强、杨凯、王海龙的家人与徐某达成和解,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10万元。陈强家人对徐某、朱某、张某甲、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013年9月1日21时许,冯某因停车问题与倪俊在金帝花园小区门口争执,后冯某之夫徐某赶到现场也与倪俊发生争执。23时许,徐某打电话让倪俊到濉溪大都会KTV,随后倪俊伙同陈强、蔡晨、张某丙、杨凯等人赶到,在濉溪大都会KTV门口北边路上与徐某发生争执,徐某被倪俊、杨凯等人持刀、棍打伤,陈强被徐某邀集人员驾驶的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撞伤。2014年7月24日,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濉溪县曼哈顿大都会KTV门口北边路上。3、案发现场视频:证明案发经过情况。4、濉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3)265号鉴定书见:被鉴定人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5、到案经过:2014年7月30日濉溪县公安局将徐某抓获;张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王某、朱某于2014年11月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6、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年龄等身份信息;四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014年10月22日,蔡晨及陈强、杨凯、王海龙的家人与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10万元,徐某对对方行为表示了谅解。陈强家人对徐某、朱某、张某甲、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8、证人冯某的证言:2013年9月1日21时许在金帝花园小区门口与一个自称叫明明(倪俊)的人因停车之事发生争执。后其丈夫徐某赶到,倪俊先打徐某脸部一巴掌,后又拿菜刀准备砍徐某,徐某跑走。9、证人邵某的证言:2013年9月1日23时许,其见徐某躺在濉溪县曼哈顿大都会门口北车道上,打徐某的人有倪俊、李赫,李赫先抓徐某的头发。其在扶徐某时,李赫拿着长刀站在徐某跟前,倪俊手里拿把菜刀。打人者开两辆车往北离开。10、证人赵某、韩某的证言:2013年9月1日晚,倪俊在金帝花园小区门口因一女子停车之事与该夫妻争吵。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系濉溪县曼哈顿大都会员工。2013年9月1日23时许,其看到在曼哈顿大都会门口北边,五六人打一人(徐某),打人者手里拿着木棍、刀。拿木棍的人一直追着打,徐某被打倒在地。12、证人何某的证言:其系濉溪县曼哈顿大都会员工。2013年9月1日23时许,其看到有六七人在打一人(徐某),有人拿匕首、有人拿棍。白色的轿车先来,黑色的轿车后到。白色轿车下来二三个人,黑色轿车下来四五个人,打人者先是拳打脚踢,又从车上拿木棍、匕首打的。13、证人梁某的证言:2013年9月1日,倪俊与徐某夫妇因停车之事发生矛盾,其曾从中予以调停。当晚徐某来借车,其把皖F×××××号白色桑塔纳2000轿车的车钥匙给了徐某。后徐某打电话说倪俊在电话中说要打他,其说“他要是打你,你就报警”。后徐某又说他在曼哈顿大都会大门口。其到场后见徐某在大门口北边路中间躺着,身上有伤,头上、后背都是血,有一辆白色轿车和一辆黑色轿车往北行驶。其把车借给徐某时,车的前后牌照都在。后其取回车时,车前后牌照都没悬挂。1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3年9月1日晚,倪俊与其等人在濉溪县三堤口夜市吃饭,期间倪俊接了一个电话后说,徐某打电话让他去曼哈顿大都会门口谈谈。其几人就说“谈谈就谈谈,我们一起去去看看”。王海龙车上的人从夜市路边拿了几个棍。蔡晨驾驶皖F×××××号凌志轿车带着其与倪俊、李赫四人,当时倪俊坐在副驾驶位上,倪俊不听劝,还拿了一把菜刀。到曼哈顿大都会门口北下车后,倪俊手里拿着菜刀指着徐某,其把菜刀要了过来,放在现场一辆电动三轮车上。接着王海龙也开车赶到,从车上下来五人。倪俊和徐某争吵期间,李赫抓着徐某的头发就打,倪俊的其他朋友从黑色本田车上拿棍把徐某打倒在地。徐某起来后追倪俊的朋友,倪俊从三轮车上拿菜刀追上徐某,用菜刀朝徐某身上砍的。倪俊等人把徐某追到北边打,有人拿棍打徐某,李赫掏出匕首追着朝徐某身上乱捅。打架时有辆白色桑塔纳2000轿车从北逆向行驶到打架现场。15、同案人倪俊的供述:2013年9月1日18时许,其在金帝花园小区门口与一泊车的女子发生争执,后她老公赶到还带了四五个人,其拿一把菜刀将她老公撵跑了。其得知该男子是徐某后,向梁某要了手机号打电话说这事就算了。其在与蔡晨、张某丙开蔡晨的车到三堤口“大话饭店”门口附近时,其给徐某打电话让他以后不要那么逞能,都是家门口的人。在夜市吃饭期间,徐某打电话说他在大都会让其过去,其就找人帮着打架,然后就开了两辆车直接去了大都会门口,在北侧见到徐某一人,路对面好像梁某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后与徐某打了起来,是李赫先动手的,他从后面拽的徐某的头发,徐某也还击,其用从夜市拿的一把菜刀砍了徐某,其他人有的用刀,用的用棍。打架过程中停在加油站附近的那辆白色桑塔纳急速开过来,调头冲撞现场,撞着了陈强。后徐某被打倒在地,其几人就上车离开了现场。16、同案人陈强的供述:2013年9月1日晚,倪俊打电话让其与杨凯到濉溪县火车站西边菜市街,在那里见到了王海龙、倪俊等人,才知道倪俊因为停车和别人发生争执。后倪俊又打电话让去大都会,其与杨凯乘坐王海龙驾驶的黑色广本车,车上还有二人,在大都会北面停车后,看到倪俊在和徐某说话,接着打了起来,李赫抓住徐某的头发用拳头打。蔡晨车上有倪俊、蔡晨、李赫及一个穿白褂子的人,他们的车先到的现场。其途中在路边树边前拿的棍,其和同车的四人拿棍打的徐某。期间,其被一辆白车撞伤。17、同案人蔡晨的供述:2013年9月1日晚,倪俊因在金帝花园小区门口与一女子(冯某)发生争执,冯某打电话给她丈夫徐某,徐某到后与倪俊发生争执。徐某的朋友上来咋呼并骂人,倪俊上前要打那个人,徐某和他朋友就跑了。后其驾驶皖F×××××号银灰色凌志车,王海龙驾驶黑色本田轿车,与张某丙、倪俊、李赫等人到濉溪县三堤口夜市吃饭。吃饭期间,倪俊接了一个电话,后对其几个人说,徐某打电话让他去曼哈顿大都会,其几人就说过去看看。王海龙车上的人从夜市路边拿了几个棍。其开车带着倪俊、张某丙、李赫四人,另外有四人坐王海龙的黑色本田在后。其到大都会门口北边停车,徐某就和倪俊说话,王海龙开车停在其车南边。其看到李赫从后面抓住徐某的头发就打,徐某还手,陈强就用棍打徐某,接着倪俊、王海龙等人一起打徐某,徐某就往西跑走,他们几个就追赶。后从路西驶来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到打架现场北边掉头回来冲向打架现场,把陈强撞倒。18、同案人杨凯的供述:案发当日,倪俊打电话让到新华书店那边等候,在新华书店和幼儿园之间,先后过来两辆小轿车,倪俊坐在前面白色的轿车,让其坐后面的黑色轿车,开车的是王海龙,他们在工程处北侧淮海路东边捡了三根木棍,其随手捡了一个小铁棍,这时已意识到倪俊是去打架。下车后见倪俊和一个男青年(徐某)发生争执。倪俊带人持刀、棍把徐某打伤。期间,有一辆白色的桑塔纳2000轿车逆向冲到打架现场把陈强撞倒、受伤。1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3年9月1日21时许,其妻冯某打电话说在小区门口跟人吵架,其下楼到小区门口看到冯某与倪俊在争执。后朱某及张某甲来到现场,倪俊以为是其找来的人,就与张某甲吵了起来并拿菜刀要砍张某甲,其几人就跑了。其给邵某和梁某打电话想通过他们解决纠纷。后其向梁某借了一辆白色桑塔纳2000,接着给王某打电话说与他人发生争执,让他来帮忙。其将车牌照拆掉,接到王某,又去接朱某、张某甲。上车后他们三人问怎么办,其让先等邵某的电话。不久倪俊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在曼哈顿大都会。后又问王某可能找到东西,并说你爸店里不是有菜刀吗?王某说不行,他爸在店里。后其开车到了口子医院对面,下车后让王某继续开车。下车时其对他们三人说要是对方来的人多,你们就别下车,注意别让其吃亏了,要是人少,你们就下车(意思就是打架)。后其到了现场,倪俊方来了两辆车,下来八九个人,倪俊说要找张某甲,其没答应。这时,后面有个人上来就打其。其被打后就和对方的人打,打的时候感觉到有辆白车过来。其借车是觉得自己吃了亏,想驾驶车辆到街上殴打倪俊。驾驶车辆撞人的是王某,其出院后四人见面时,王某说当时对方人多,怕其吃亏才驾驶车辆撞的。2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案发当日21时许,徐某打电话说和别人叨叨事了,让去帮忙。后他开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来其家饭店路边接。其上车后,徐某又给朱某打电话,然后又接的朱某和张某甲。在车上徐某说被人打了一巴掌不舒服。正好对方打电话和徐某约好在大都会见面。徐某接过电话问可带东西吗?大家都没带。徐某让其回饭店取菜刀,其说不行,父母在店里,菜刀拿不出来。后徐某就开车带着其三人往大都会方向去了。徐某在口子医院对面下车,其准备和徐某一起去,他没同意。徐某让其开车等着看情况,看对方到底多少人再说,别让他吃亏了。后徐某自己到大都会,其三人在车上等。其发现徐某被打后,怕他吃亏,就驾驶车辆过去了。第一次,把人冲散了,后又掉头逆行冲向人群,这次撞倒了一个人。第二次冲向人群是因为开车过去后,其从后视镜内发现徐某还被殴打。2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案发当日,其与徐某约好晚上一起去上网,其和张某甲一起去找徐某时,看到徐某、冯某在和倪俊、蔡晨吵架。张某甲就问徐某怎么回事,张某甲、倪俊二人发生了争执。后倪俊拿把菜刀要砍张某甲,张某甲就跑了,倪俊打了徐某两巴掌。后徐某驾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到接着其与张某甲、王某,徐某问身上可带刀吗?三人都说没有,徐某让王某去他饭店拿,王某说他爸在,不能拿。接着到了口子医院,徐某下车,让王某开车。王某就开车到大都会对面的加油站看着徐某。对方先后来了两辆车,车上的人带着刀、棍开始打徐某。王某看到就去救徐某,第一次驾驶车辆从人边上过去的,后又掉头回来想救徐某,结果撞到了人。2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案发当日21时许,其与朱某在去徐某家的路上,接到徐某电话,他说冯某和别人叨叨事,让抓紧去。到场后见徐某和倪俊在吵架,后其与对方吵了起来,倪俊就拿把刀要砍人,其就吓的朝北跑了。后徐某驾驶一辆没有挂牌照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到老口子宾馆东边的加油站,副驾驶位置上坐着王某,其与朱某上车坐后排。在车上徐某说等等看。后徐某接个电话,好像有“你在哪来?大都会门口”等内容。徐某问其和朱某可带东西吗?其二人说没带东西,徐某问王某能不能去他家里拿刀,王某说不行,他父母在家,菜刀拿不出来。后徐某驾驶车辆往南,在口子医院对面路边,徐某让王某开车,并对其几人说他先过去看看,要是对方人多,就别慌下车,对方要是人少,就去帮忙。徐某往大都会方向去了,其见对方来了两辆车,因为对方人多,其就没有过去。后王某发现徐某吃亏了,就开车过去,第一次先把人冲散了,后王某又掉头逆行回来,这次把一个人撞倒后离开了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朱某、张某甲等人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徐某系首要分子,王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朱某、张某甲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张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因双方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三、被告人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仝传伟审 判 员 张占楼人民陪审员 宋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会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