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宜家与武汉百年常青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宜家,武汉百年常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699号原告高宜家。被告武汉百年常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宜家诉被告武汉百年常青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宜家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重新统计账目,准备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宜家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宜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高宜家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