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亓志亮、张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亓志亮,张燕,安丘市景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军,居民。被执行人亓志亮,居民。被执行人张燕,居民。被执行人安丘市景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法定代表人宿明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日,本院以(2014)安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丘市景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XXXXXX元。被执行人同意以该债权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学军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丘市景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宝岗审判员 王智新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