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丁玉领、马德友、周宗华、丁克明、丁杰、高素芝、李运明、周伟、徐风贯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马灵祥、费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领,马德友,周宗华,丁克明,丁杰,高素芝,李运明,周伟,徐凤贯,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马灵祥,费加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丁玉领,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马德友,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宗华,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丁克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丁杰,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高素芝,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运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伟,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徐凤贯,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述九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九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责人:邵德华,系该公司经理。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灵祥,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费加军,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费寨行政村村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丁玉领、马德友、周宗华、丁克明、丁杰、高素芝、李运明、周伟、徐凤贯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马灵祥、费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玉领、马德友、周宗华、丁克明、丁杰、高素芝、李运明、周伟、徐凤贯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领、马德友、周宗华、丁克明、丁杰、高素芝、李运明、周伟、徐凤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24.5元,由原告丁玉领、马德友、周宗华、丁克明、丁杰、高素芝、李运明、周伟、徐凤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倩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