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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彬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永安制糖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彬,广西蒙山县永安制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吴彬,男,汉族,农民,住址:蒙山县。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永安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法定代表人:胡军,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彬与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永安制糖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蒙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蒙劳人仲字(2014)第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蒙山县永安制糖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彬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蒙劳人仲字(2014)第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