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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叶秋如、叶志荣、叶翠雅与钟山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叶乙,叶丙,钟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叶甲,女,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系死者叶港之妻。原告叶乙,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系死者叶港之子。原告叶丙,女,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系死者叶港之女。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叶乙、叶丙诉被告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甲、叶乙、叶丙于2015年2月12日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甲、叶乙、叶丙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叶乙、叶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取即447.5元,由原告叶甲、叶乙、叶丙负担。审判员  张少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