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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晓锦,董事长。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