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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明泉与王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泉,王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泉。被执行人王喜明。申请执行人张明泉与被执行人王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