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明泉与王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泉,王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泉。被执行人王喜明。申请执行人张明泉与被执行人王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