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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民一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04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王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但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暇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有时打骂孩子,且被告一直阻止我探望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求变更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负担。被告王某辩称:孩子与我共同生活期间,学习和生活方面我照顾的都比较好,平常我对孩子比较严厉,也是为了教育孩子成才。2015年1月8日,原告与他人在学校门口强行带走孩子,我认为原告是恶意骗取抚养权,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8日生男孩王某甲。2009年7月27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被告王某抚养。之后,被告与她人成家生活。对孩子王某甲在生活、学习方面给予了照顾,但与孩子缺乏沟通,彼此产生矛盾。2015年1月8日,孩子跟随原告生活至今。2015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户口簿、(2009)渭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孩子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现被告离婚后已重新组建家庭,且与孩子王某甲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孩子王某甲也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孩子的选择。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愿负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孩子王某甲变更由原告赵某某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