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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交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友起与王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起,王庆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交初字第591号原告:王友起。被告:王庆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起与被告王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友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友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军审 判 员  李佃芹人民陪审员  张秀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加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