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44号原告王志勇,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美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嘉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勇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址于石狮市中天国际的房屋,总价款为1340502元,被告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直接付款及银行贷款等方式合计支付被告全部购房款1340502元。2014年4月12日,被告在《石狮日报》刊登《交房通知》一则,通知中天国际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被告逾期期间应自约定交房时间即2013年5月31日的次日起计算至登报通知交房后7日即2014年4月19日止,共计323日。扣除另案法院查实应扣除的天数75日,被告逾期天数应为248日。被告应依约以原告已付购房款即1340502元的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付原告相应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为99733元。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997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2011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诉争的址于石狮市中天国际房屋,总价款为1340502元,其中就本案争议的交房相关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下:“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3000元违约金。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2、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或市政配套安装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中、大暴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停水、停电(限电)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停工证明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作为附件六的补充协议约定:“……第四条:关于通知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中提及的通知及告知是书面或登报通知。……采用登报通知的,以登报后的七日内视为通知送达。……”合同签订前后,原告通过直接支付和银行贷款等方式合计支付被告购房款1340502元。2014年4月10日,诉争房屋所涉中天国际工程经石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4月12日,被告在《石狮日报》刊登《交房通知》一则,通知涉诉中天国际工程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后双方因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宜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确认同意继续履行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事实,除原告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动产销售发票、银行借款凭证,本院依法调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石狮市城建档案馆狮城档(2014)022号文件、2014年4月12日《石狮日报》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及交付诉争房屋的合同义务。但经查,被告于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即2013年5月31日前,未能依约履行通知交付诉争房屋的合同义务,而是至2014年4月12日才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原告交房,已构成违约,故在原告确认同意继续履行本案合同的情况下,被告还应依照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有关约定,逾期期间确定自约定的交房时间即2013年5月31日的次日即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于2014年4月12日登报通知原告交房后7日(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登报后的7日内视为通知送达)即2014年4月19日止,扣除原告自认的可顺延交房期间的天数75日,逾期天数为248日。综上,被告应以原告已付购房款即1340502元的日万分之三为标准,就其逾期交房期间即248日支付原告相应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为99733元(1340502元×0.0003×248)。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973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勇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997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93元,减半收取1146.5元,由被告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嘉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英材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