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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