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