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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向司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司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县汉丰安康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10367-4。法定代表人雷必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向司文,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向司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