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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