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唐汝好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汝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48号罪犯唐汝好,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唐汝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至二0一八年十月一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汝好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在商城县余集镇余少华家中采取胁迫手段将自己的养女唐某奸淫。2011年2月15日21时许,在自己家中又将唐某奸淫。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汝好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汝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