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桃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衡水炎峰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焱峰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焱峰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衡水焱峰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