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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保字第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田士会与张广云、张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士会,张广云,张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保字第739-2号申请人:田士会,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广云,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天飞,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田士会与被申请人张广云、张天飞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3328号、第03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提取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广云及丈夫胡福兵名下的在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拆迁房屋补偿款6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士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广云及丈夫胡福兵名下的在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拆迁房屋补偿款620000元;将该款汇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营业部.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