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廖成敏与方雨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成敏,方雨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392号原告廖成敏,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江北区。被告方雨婷,女,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廖成敏诉被告方雨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廖成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成敏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