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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蒋祖成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祖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蒋祖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祖成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祖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大伟审 判 员  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