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曾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曾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