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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徐剑宁与徐焕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宁,徐焕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徐剑宁,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徐焕新,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现住新疆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宁与被告徐焕新因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剑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徐剑宁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发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清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