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徐剑宁与徐焕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宁,徐焕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徐剑宁,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徐焕新,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现住新疆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宁与被告徐焕新因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剑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徐剑宁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发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清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