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段永芬与刘金洪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芬,刘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段永芬,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刘金洪,男,1987年10月1日,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段永芬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被执行人刘金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段永芬人民币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金洪依照(2014)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付款项的事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朝鹏 关注公众号“”